岭师学生〔2018〕268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培养社会主义事业的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41号)、《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教学〔2005〕5号),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生综合素质测评的内容主要包括德育素质测评、智育素质测评、文体素质测评和能力素质测评四个方面。
综合素质测评成绩的构成和比例为:德育素质测评得分占15%,智育素质测评得分占65%,文体素质测评得分占10%,能力素质测评得分占10%。综合素质测评成绩的计算方法为:综合素质测评得分=德育素质测评得分×0.15+智育素质测评得分×0.65+文体素质测评得分×0.1+能力素质测评得分×0.1。
第三条 学生综合素质测评坚持公正、公开、客观、民主的原则。采取定量测评与定性评价相结合、过程测评与结果评价相结合、记实测评与民主评议相结合的方法,尽可能科学合理地反映学生的实际素质状况。
第二章 德育素质测评
第四条 德育素质测评原始分=基础分+加分-扣分。满分为100分。
第五条 德育素质测评基础分满分为60分,按第六条规定的基本内容分优、良、中、差四个等级,分别计60分、50分、40分,表现差者计30分以下。
第六条 德育素质测评的基本内容
(一)政治态度。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努力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深入学习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坚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文化自信,树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共同理想;应当树立爱国主义思想,具有团结统一、爱好和平、勤劳勇敢、自强不息的精神;维护学校正常秩序,识大体,顾大局。
(二)法纪观念。遵守宪法、法律、法规,遵守公民道德规范,遵守学校管理制度,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行为习惯,无违法违纪行为。敢于批评、制止违法违纪的人和事。
(三)学习态度。学习目标明确,勤奋好学,进取心强,遵守学习纪律,谦虚好学,刻苦认真,在努力完成各项学习任务中树立良好学风。上课认真,不迟到、不早退、不旷课,按时完成作业,自觉抵制抄袭作业的不良行为。
(四)集体观念。关心集体和他人,积极参加集体活动和公益事业,热心为同学服务,责任心强,努力完成党、团、学生会及班级交给的任务。顾全大局,有团结协作精神,维护集体荣誉,个人利益服从集体利益,不做损害集体利益的事。
(五)生活态度。热爱劳动,积极参加公益劳动和勤工助学活动,自觉搞好宿舍卫生;发扬艰苦奋斗精神,勤俭节约。生活习惯良好。
(六)社会公德。遵守公共场所的管理规定,自觉维护公共秩序和社会公德;言行举止文明礼貌;爱护公物,保护公共设施。文明上网,不得在网络上传播、复制反动、黄色、虚假、消极等不良内容,自觉维护网络信息安全。
(七)个人品德。诚实守信,谦虚谨慎,为人正直;敬老爱幼,尊敬师长,团结同学,乐于助人。
第七条 有以下表现者,在德育素质测评中给予加分
(一)国家、省、市、校、院级先进班集体、五四红旗团支部或优秀学生党支部的成员每人分别加8分、6分、4分、2分、1分;国家、省、市、校、院级先进个人每人分别加20分、15分、10分、8分、4分;根据本办法评选出的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等奖项不再加分;
(二)积极参加校、院、班组织的各项集体活动,各学院根据每次实际情况加1-2分;
(三)无偿献血,常规血每次加3分,成份血每次加5分;
(四)见义勇为,奋不顾身抢救国家、集体或他人财产,表现特别突出者加4-8分;
(五)拾金不昧者每次加1-5分;
(六)本办法未规定或未细化的德育素质加分项目,由二级学院根据实际情况参考以上条款自行制定加分细则。
第八条 有以下行为者,在德育测评中扣分
(一)凡违反四项基本原则,参加非法组织和非法游行、示威及张贴大字报,视情节扣20分以上,并按国家有关法律处理;
(二)受到留校察看处分扣40分/次,记过处分扣30分/次,严重警告处分扣20分/次,警告处分扣15分/次,校级通报批评或者公寓管理中心批评扣10分/次,院级通报批评扣5分/次;
(三)在公寓使用违禁电器、私拉电线、违章用电者,每次扣5分;超时熄灯每次每人扣1分,晚归每次扣3分,非节假日未请假夜不归宿者每次扣5分;
(四)有偷盗学校图书、教学用具、学生私人物品等行为者扣5分;
(五)故意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财物者扣3分;蓄意盗用集体、他人名义,有损害集体或他人声誉者扣2分;
(六)参与赌博者每人每次扣20分;
(七)对违反校规校纪行为包庇者扣2分;
(八)无故不参加学校、院、班组织的思想政治教育和文体等集体活动(包括各种规定参加的社会实践活动等)者,每人每次扣1-2分;迟到、早退者每次扣0.5分;
(九)迟到、早退、旷课、扰乱课堂秩序,影响正常上课或考试者,视情节轻重每次扣1-5分;
(十)无故不参加劳动者,每人每次扣1分;不做清洁卫生者,每人每次扣1分;校、院学生宿舍卫生检查(含平时抽查)不合格的寝室,每人每次扣1分;
(十一)凡在综合测评中弄虚作假的学生,一经查实,除给予批评教育、取消原加分外,另在德育测评总分中视情扣5-10分;
(十二)本办法未规定扣分项目,由二级学院参考以上条款自行制定扣分细则。
第九条 德育素质测评的具体程序
1.学生个人德育素质测评基础分考核等级由“班级综合素质测评小组”组织评定,评定等级为优、良、中、差,“优”等级控制在20%以内。
2.加分和扣分由测评小组根据第七条和第八条规定评定。
第十条 德育素质测评计算方法
(
为某生德育素质标准分,
为某生德育素质测评原始分,
为该年级专业学生的德育素质测评原始分的最高分)
第三章 智育素质测评
第十一条 智育素质测评满分为100分,由学习成绩分组成。
(一)学习成绩主要测评各门课程的学习成绩。课程学习成绩按下面公式计算。
1.计算某门课同年级专业平均分
(公式1)
(
某生成绩,
学生人数)
2.计算某门课成绩标准差
(公式2)
(
某生成绩,
来源于公式1,
学生人数)
3.计算某生某门课标准分
(公式3)
(
某生成绩,
来源于公式1,
来源于公式2)
4.折算为某生某门课程成绩的百分制标准分(经验公式)
(公式4)
(
来源于公式3,65和15为经验数据)
5.某生某学年(学期)各门课程平均百分制标准分
(公式5)
(
为某门课程学分,
某生某门课程百分制标准分,
为某学年课程总数)
6.某生综合测评学习成绩
(公式6)
(
来源于公式5,
为该年级专业学生各课最高标准分)
(二)说明
1.学习成绩均录入第一次考试成绩,补考课程成绩按原不及格成绩进行计算综合素质测评。
2.考查课程成绩如果是按优、良、中、及格、不及格五等计算,则分别按95、85、75、65、55进行换算。
3.经批准免修课程的成绩按该班的平均分计算。
4.缓考的课程,缓考人数达到20%以上,该科成绩推到下学期计算;不足20%的,如果计算综合素质测评时缓考同学的成绩未出,则该科成绩按该班的平均分计算。
5.选修课须选修人数达到本专业总人数的80%及以上才能纳入综合素质测评计算,未选同学按该年级专业的平均分计算。音、体、美的专业选修课除外,计分办法由二级学院制定。
6.转学、复学的学生,则取其该科目原考试成绩,如果无该科成绩则按该年级专业的平均分计算。
7.插班的学生,无成绩的科目按该年级专业的平均分计算。
第四章 文体素质测评
第十二条 文体素质测评原始分=基础分+体育课成绩×0.3+加分-扣分,满分为100分
第十三条 开设体育课的年级基础分为40分,不开设体育课的年级基础分为60分。凡长期坚持体育锻炼,参加达标测试并达标,积极参加文体活动,可得基础分。
第十四条 文体素质附加分按以下内容加分:
(一)体育竞赛获奖加分标准
表1 体育竞赛获奖加分标准
级别 |
破纪录 |
第一名 |
第二名 |
第三名 |
第四名 |
第五名 |
第六名 |
第七名 |
第八名 |
参加者 |
国家级 |
50分 |
35分 |
32分 |
30分 |
28分 |
26分 |
24分 |
22分 |
20分 |
10分 |
省级 |
35分 |
25分 |
23分 |
22分 |
20分 |
18分 |
16分 |
15分 |
14分 |
7分 |
市校级 |
15分 |
12分 |
10分 |
9分 |
8分 |
7分 |
6分 |
5分 |
4分 |
2分 |
院级 |
10分 |
6分 |
5分 |
4.5分 |
4分 |
3.5分 |
3分 |
2.5分 |
2分 |
1分 |
注:同一竞赛项目按最高名次的标准计分,不重复累计加分。
(二)艺术比赛获奖加分标准
表2 艺术比赛获奖加分标准
国 家 级 |
省 级 |
市级、校级 |
一等奖 |
二等奖 |
三等奖 |
参赛奖 |
一等奖 |
二等奖 |
三等奖 |
参赛奖 |
一等奖 |
二等奖 |
三等奖 |
参赛奖 |
30分 |
25分 |
20分 |
15分 |
25分 |
20分 |
15分 |
12分 |
15分 |
12分 |
10分 |
5分 |
注:同一竞赛项目按最高等级的标准加分,不累计加分。
(三)集体项目成员根据表1和表2的标准减半加分。
(四)本办法未规定的获奖等级,由二级学院参考以上条款自行制定加分细则。
第十五条 文体素质扣分按以下规定:
(一)凡无故不参加校、院要求统一参加的文体活动者每次扣1分。
(二)体质健康测试未达标者扣20分,不参加体质健康测试者扣30分。因身体原因经批准免测者除外。
第十六条 文体素质测评标准分计算方法
(
为某生文体素质标准分,
为某生文体素质测评原始分,
为该年级专业学生的文体素质测评原始分的最高分)
第五章 能力素质测评
第十七条 能力素质测原始分=基础分+加分,其中基础分为20分,满分100分。
第十八条 科研、创新能力加分
(一)发表(采用)论文、作品得分标准
表3 发表(采用)论文、作品得分标准
得分项目 论文、 作品类型 |
在公开出版发行的刊物 (有CN或ISSN登记号)发行 |
被学术会议采用 |
|
核心刊物 |
普通刊物 |
国际性 |
全国性 |
省级 |
市级 |
学术类 |
30分 |
15分 |
30分 |
15分 |
10分 |
8分 |
其他 |
20分 |
10分 |
|
|
|
|
(二)获奖成果加分标准
表4 获奖成果加分标准
获奖级别 竞赛 种类 |
国 家 级 |
省 级 |
市级、校级 |
一等奖 |
二等奖 |
三等奖 |
参赛奖 |
一等奖 |
二等奖 |
三等奖 |
参赛奖 |
一等奖 |
二等奖 |
三等奖 |
参赛奖 |
学术类、 教学类 |
30分 |
25分 |
20分 |
15分 |
25分 |
20分 |
15分 |
12分 |
15分 |
12分 |
10分 |
5分 |
思教类、 知识类等 |
25分 |
20分 |
15分 |
12分 |
20分 |
15分 |
12分 |
10分 |
12分 |
10分 |
7分 |
5分 |
(三)同一论文被多家刊物转载或多次学术会议采用,按最高等级刊物的标准计分,不累计加分。
(四)多人合作论文,排名第一作者根据以上标准加分,其他顺序作者根据排名依次递减10%加分,一篇论文加分作者最多为3人。
(五)本办法未规定的科研、创新项目,由二级学院参考以上条款自行制定加分细则。
第十九条 技能特长加分
(一)技能(操作)竞赛获奖得分标准
表5 技能(操作)竞赛获奖得分标准
获奖级别 获奖类型 |
一等奖 |
二等奖 |
三等奖 |
参赛奖 |
国家级 |
30分 |
25分 |
15分 |
10分 |
省 级 |
20分 |
15分 |
10分 |
7分 |
市级、校级 |
10分 |
8分 |
6分 |
4分 |
(二)取得技能证书、资格证书得分标准
表6 外语水平加分标准
CET-4级通过 |
CET-6级通过 |
英语四级口语考试通过 |
英语六级口语考试通过 |
10 |
20 |
等级A: 8 |
等级A:14 |
等级B: 6 |
等级B:12 |
等级C: 4 |
等级C:10 |
表7 计算机水平加分标准
|
全国一级 |
全国二级 |
全国三级 |
取得水平考试证书 |
10 |
20 |
30 |
取得程序员考试证书 |
20 |
30 |
40 |
(三)其他专业技能证书参照表6和表7加分。
第二十条 学生干部工作能力加分
(一)学生干部工作考核得分标准
表8 学生干部工作考核得分标准(每学期)
等 级 类 别 |
优 秀 |
良 好 |
一 般 |
差 |
学生机构主要干部 |
17-19分 |
13-16分 |
7-12分 |
0-6分 |
学生机构普通干部、主要班团干 |
13-15分 |
10-12分 |
5-9分 |
0-4分 |
其他干部 |
6-8分 |
4-5分 |
2-3分 |
0-2分 |
注:
1.学生干部工作考核等级由学生干部所在单位组织评定,评定等级为“优秀”“良好”“一般”和“差”。“优秀”控制在20%以内,其他等级不设比例,由考核单位如实确定。以上考核得分为一学期得分,任职时间不满一学期者,按照任职时间折算考核分数。
2.学生机构主要干部:校级、院级学生机构主要负责人(正副职)、学生工作助理负责人。
3.学生机构普通干部、主要班团干:校级、院级学生机构部门主要负责人(正副职)、学生工作助理、团支书、正副班长等。
4. 其他干部为班级除团支书和正副班长之外的班干、团干,舍长等。
5.其他学生干部的工作考核得分,可参照以上标准,由其工作所在单位提出建议加分,报学生工作部审定执行。
6.一身兼多职的学生干部考核加分以最高加分为准,不重复加分。
(二)学生干部工作考核加分审核程序
二级学院学生干部能力考核加分由各二级学院学工办统一审核;学校团委、学生会、社联、青联学生干部能力考核加分由校团委统一审核公示并下发二级学院执行;其余各单位学生干部能力考核加分由其工作所在单位统一审核公示并下发二级学院执行。各单位必须履行审核责任,严格按照本条第一款标准对学生干部能力进行考核加分。对超标准加分意见,二级学院不予执行。
(三)学生干部工作加分(含考核分、奖励分)总分设封顶分数,其中学生机构主要干部封顶分数为50分,学生机构普通干部、主要班团干封顶分数为45分,其他干部封顶分数为40分。
第二十一条 第二专业类学习能力
参加第二专业、辅修专业、第二学位学习,按取得的课程学分计算得分。
第二十二条 社会实践能力
积极参加社会调查、社会实践、校外社区服务、学习研究小组活动,在活动过程起核心骨干作用,成绩显著者加3-5分。
第二十三条 能力素质测评标准分计算方法
(
为某生能力素质测评标准分,
为某生能力素质测评原始分,
为该年级专业学生的能力素质测评原始分的最高分)
第六章 测评的组织与实施
第二十四条 综合素质测评的组织
(一)学生综合素质测评工作由学院学生工作领导小组统一领导和部署,学生工作部门负责归口管理和具体组织、协调。
(二)各二级学院分别成立二级学院、班级学生综合素质测评小组,综合素质测评小组负责本单位学生综合测评工作的具体组织实施。二级学院、班测评小组研究制定的测评细则及有关补充规定,必须符合本办法各项规定,并经上一级测评组织审核批准。二级学院应建立健全综合素质测评工作的内部监督制度,明确相关监督部门或岗位在内部监督中的职责权限,规定内部监督的程序和要求。
(三)二级学院学生综合素质测评小组由二级学院主管领导、辅导员、学生干部和学生代表10-15人组成。
(四)班级学生综合素质测评小组由班主任、班长、团支书、学生代表共7-9人组成。
(五)综合素质测评小组成员必须熟悉综合测评工作流程,熟悉综合测评操作系统,保证综测工作公平、公正、公开进行。
(六)综合素质测评工作应在学年结束前启动,及时收集测评对象德育素质、能力素质材料并作初步评定,在新学年(毕业班为第八学期)开学的前十周内完成综合测评工作。
第二十五条 学生综合素质测评组织的职能
(一)二级学院学生综合素质测评小组职能
1.全院范围宣传综合素质测评工作。
2.修订本学院综合测评工作细则。
3.收集并审核各班上交的综合测评材料。
4.准确录入数据,运算综合测评结果。
5.组织各班核对本班综合测评中间数据和结果。
6.解释综合测评工作。
(二)班级学生综合素质测评小组的职能
1.全班范围宣传综合素质测评工作。
2.收集并审核本班综合测评材料。
3.组织本班德育素质分数的评定。
4.组织本班成员核对综合测评中间数据和结果。
5.向学院学生综合测评小组反馈本班成员意见。
第二十六条 综合素质测评工作程序
(一)在学年结束前,二级学院组建学院学生综合素质测评小组和班级学生综合素质测评小组,组员名单在学院公示。
(二)在新学年开学前四周内,班级学生综合素质测评小组根据本办法的第九条规定,组织做好德育素质测评基础分的评定工作,收集德育、智育、文体、能力四个方面素质测评分数证明材料,组织本班同学核对中间数据和结果,并提交给本学院学生综合素质测评小组。
(三)“学院学生综合素质测评小组”按时完成审核、录入、运算等工作,并以班级为单位将结果在学院范围内进行第一次公示,公示期三天。公示期内,学生对结果如有疑问,可书面向“学院综合素质测评小组”申请复议复核。“学院学生综合素质测评小组”在公示期满后四日内进行复查、答复和更正。“学院学生综合素质测评小组”将结果在学院范围内进行第二次公示,公示期三天。并将综合素质测评结果报送学生处。
(四)学生处对二级学院综合素质测评的实施情况和报送的测评结果进行督查。如发现错漏和不妥,发回二级学院重评。
(五)二级学院将本学院学生综合素质测评最终结果归档备案。
第二十七条 综合素质测评实施方法
(一)要对各测评项目评出较为准确的分数,必须有充分的原始材料作依据。各二级学院可以根据本院的实际,制订补充细则,使综合素质测评更易于操作。
(二)测评结果公开化。本“办法”应向学生宣讲,使学生明确综合素质测评的意义。测评结果应向学生公布,使学生了解自己,明确努力方向。
(三)测评办法民主化。各班成立测评小组,采取定性和定量相结合的方法对全班同学进行测评。
(四)学生处、团委和二级学院等单位有权依据事实对个别学生提出加分或扣分意见。
(五)综合素质测评每学年评定一次。学生处按学生综合素质测评名次,依次取各专业年级学生人数的5%发给优秀学生一等奖学金,其次的10%发给优秀学生二等奖学金,再次的15%发给优秀学生三等奖学金。
(六)学年综合素质测评在30%以内,且符合下列四项条件者,可评为“三好学生”或“优秀学生干部”(每人只能当评一项)。
1.德育素质测评在30%内;
2.智育素质测评在40%内;
3.能力素质测评在50%内;
4.文体素质测评良好:身体健康,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测试达75分以上(经学校审核办理免体测手续的除外),此规定自2019年9月1日起实施。
(七)受纪律处分或一学期有一门及以上成绩不及格者,该学年不能被评为“三好学生”和“优秀学生干部”,且该学期不能获一、二等奖学金。受纪律处分者,不能获三等以上(含三等)奖学金,德育测评等级不能高于及格。
(八)学生在毕业时进行一次综合素质测评总评,各学年综合素质测评分数相加即为总分。毕业前按《岭南师范学院本科优秀毕业生评选办法》进行“优秀毕业生”评定与表彰。
第二十八条 测评结果体现学生综合素质的相对水平,作为下列各项工作的依据:
(一)评定各类奖学金的基本依据;
(二)评选优秀学生干部、三好学生、三好学生标兵、优秀毕业生等先进个人荣誉称号的基本依据;
(三)评选先进班集体、先进班集体标兵等先进集体荣誉称号的基本依据之一;
(四)审批困难补助、减免学费的申请等学生资助项目的考查依据之一。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转学生和本科插班生,在毕业前计算总测评成绩时,所缺学期的综合测评成绩,按该学期(或学年)的现所在年级专业的综合测评成绩平均分补算。
第三十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校全日制在校本、专科学生。各学院可在本办法的框架内,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加以细化补充,并在本单位公布实施。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学生处负责解释。自2018年9月1日起施行,原《湛江师范学院学生综合素质测评办法》(湛师学生〔2013〕132号)同时废止。